自带啤酒不让进?东营一餐馆称 “怕坐太久”,律师:这是霸王条款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03-10
近日,市民刘女士向本报反映,2月初她与朋友在新区一餐馆就餐时,因自带了啤酒,遭到了店方的拒绝。酒水为何会成为餐桌上的“违禁品”?看似常见的“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究竟是否合法?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回忆起2月3日晚的经过,刘女士依然难掩心中的不快。刘女士说,当天她和两家朋友一行9人来到新区锦苑商业街的一家餐馆就餐,因特别爱喝一款啤酒,就在旁边超市搬了一箱,没想到刚到饭店门口,就被营业员拦了下来。店员称:"白酒可以自带,啤酒不行。"原本热闹的气氛瞬间降至冰点。为了不让朋友扫兴,刘女士只能把啤酒放回车里,自己又出去买了白酒。
刘女士认为,自己在餐馆消费菜品,有权选择饮用何种饮品,“饭店这种做法让我感觉很不受尊重,像是在强制消费。”
针对刘女士的遭遇,记者电话联系了商家。商家负责人向记者坦言,确有此事,但餐馆制定这一规定实属无奈之举:“我们上的都是套餐,100多块钱来个四五个人,如果再带几箱啤酒,一喝四五个小时,这生意就没法做了 ”。
商家有自己的经营考量,但这样的“行规”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餐馆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何律师明确指出,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商家以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作出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即便商家在店内有张贴告示,或者服务员提前告知,也不能改变其违法侵权的性质。”何律师强调,餐馆的经营自主权不能建立在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之上,“遇到这种商家,可向12315投诉”。(大众新闻记者 张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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