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不满对面新开的面馆抢生意,将巴豆粉投入竞争面馆炒制好的肉炸酱内,导致多名顾客在该面馆就餐后腹泻、呕吐。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薛某在十堰经济开发区早集经营某店期间,因不满其店对面新开的特色葱油面馆经营者张某采用低价揽客的手段与其竞争,导致其客户流失,收入减少,于是网购巴豆粉及巴豆仁。
2024年8月10日23时许,薛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特色葱油面馆的卷闸门进入店内,将捣碎的巴豆仁粉末投放至该面馆炒制好的肉炸酱内并搅拌均匀。2024年8月11日上午,多名顾客在该面馆内就餐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后张某报警。
此外查明,2024年8月6日22时许,薛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该面馆的卷闸门进入店内,将巴豆粉投放至该面馆的酱油壶内,将黄连粉投放至该面馆的高汤内,后张某发现店内食材异常及时停止使用;8月7日22时许,薛某发现前一日投放的巴豆粉及黄连粉末产生效果,遂再次利用钥匙打开该面馆的卷闸门进入店内,将黄连粉投放至该面馆的芝麻酱内,后张某发现店内食材异常及时停止使用。
随后,在8月22日,经湖北省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鉴定,对送检的两份样品(捣碎器里提取的黑色粉末,汤料里提取的黑色颗粒)中均检测出与巴豆对照药材一致的色谱特征。
2024年8月11日,薛某到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8月28日至9月28日,薛某家属对张某、彭某等27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薛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能主动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该案多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安经济损失8857.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雅、王某妍经济损失489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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