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子公司因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29.4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昨天14:28 1501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陵矿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00)。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矿安监陕煤督一罚﹝2025﹞01-05号)已于2025年9月27日正式下达。

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在监管中发现黄陵矿业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包括: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检查公司领导2025年7月、8月入井记录显示,7月份总经理赵小兵入井2次,总工程师李团结入井3次,安全副总经理易瑞强入井4次,生产副总经理薛国华入井4次;8月份总工程师李团结入井4次,生产副总经理薛国华入井4次。上述行为不符合该公司《干部走动管理办法》中关于“主要负责人每月入井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每月入井不少于5次”的规定。

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使用不到位:未建立监测预警值班制度,未配备值班人员,未保持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在线。

公司总工程师履职不到位:2025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多次在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应当审批而未审批的事项,公司总工程师未审批二号煤矿四盘区设计、217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报告、双龙煤矿二盘区首次使用锚杆支护等重要技术方案和报告。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规范:现场检查时,公司调度室一号井、二号井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装置处于静音状态。

应急管理缺失: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2025年以来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不严:查阅2025年一季度、二季度考核情况,未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考核奖罚,未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人员绩效管理,且未将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瑞能煤业在改扩建区域生产、双龙煤矿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和擅自破坏防隔水煤柱等重大事故隐患纳入考核范围。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裁定并合并作出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第1项和第3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总经理赵小兵、总工程师李团结、安全副总经理易瑞强、生产副总经理薛国华)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对第4项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对第5项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对第6项违法行为处以十四万元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及警告合并执行,最终决定对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9.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12-31,法定代表人为王鹏飞,注册资本为39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68159080XL,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是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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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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