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元面条吃出21万索赔,在公共场所摔伤,责任到底怎么算?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昨天20:5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李潇 马玉姝

地面一块水渍、一处不起眼的台阶,都可能成为公共场所的“隐形陷阱”。当消费者摔伤倒地,法律如何划分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的责任?近日,“湖南一女子吃6元面条摔伤索赔餐馆21万元”一事引发关注,也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敲响了安全警钟。

该案中,一名女子在餐馆就餐时不慎摔倒,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向餐馆索赔21万元。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餐馆承担15%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类似情况也出现在郴州一起案件中,顾客肖明(化名)在饭店洗手间通道跌倒致残,法院认定其自担70%责任,饭店承担30%,赔偿5万余元。

两起案件引发公众对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公共场所摔伤纠纷,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他们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仅在显眼处贴‘小心地滑’标语,远达不到法律要求。”律师指出,洗手间、菜品区、台阶等易湿滑、有高差的关键区域,经营者必须采取实质性措施:铺设防滑垫、安装防滑地条,同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积水、油污。

消费者自身行为同样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因穿着高跟鞋、不防滑的拖鞋或行走时未注意环境而导致受伤,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减轻经营者责任,自身承担主要部分。

“很多消费者维权时遇到麻烦,都是因为证据没留够。”律师给出建议,应第一时间拍摄现场情况,保存病历、诊断证明等就医记录,并保留与商家沟通的记录,以明确各方责任。

最后,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庞飞呼吁,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起守护。经营者别只想着做生意,把安全防护的细节做到位才是根本;消费者也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走路时多留心、选双合适的鞋子,记住“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样才能一起筑牢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路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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