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发布12条新政打造“好房子”,明确住宅层高不低于3.0米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10-13 1682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王佳潼

10月1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支持“好房子”建设规划管理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技术支撑,广泛调研省内外“好房子”规划建设先进经验,研究编制了《潍坊市支持“好房子”建设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并于近日发布施行。

鼓励建设共享城市公共空间。临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鼓励适当加大退让距离,有条件的地块形成宽度不小于8米(不含道路绿化)、总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的口袋公园,全面积计入小区公共开敞绿地。

提高套内居住功能。住宅不提倡设置连廊户型,住宅层高不低于3.0米,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1米。靠近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应按照公建化立面进行设计的住宅项目阳台应封闭处理,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应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进深不超过2.1米,符合此条件的按照阳台水平投影的一半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对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楼栋可依据本条按程序履行规划调整手续;对于尚未竣工且具备条件的商品房楼栋有开敞阳台统一封装意愿的,在征得已购房业主同意前提下可按程序履行规划调整手续。

合理设计户内挑空。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1处挑空空间,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30%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规定核增容积率。

允许设置户属空中花园。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每户可设置一处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且不封闭、进深不小于2.1米且不大于4米、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5%的户属空中花园。除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并不得与相邻住户拼接,进深在2.1米以内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在2.1~4米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户属空中花园不纳入绿地折算范围。

允许设置公共使用的空中共享平台。空中共享平台不得分隔,除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建筑面积不计入公摊、建筑密度、容积率和不动产登记面积。共享平台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照《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补充便民利民设施。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项目结合住区入口、入户大堂或依托沿街、街角首层配建快递收发、便民零售、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公共空间。邻里共享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按照700平方米/千户计算,单处最大面积700平方米,其中便民零售类商业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邻里共享公共空间建筑面积的20%且不大于70平方米,邻里共享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拓展公共交流空间。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小区绿地景观、地下车库行人出入口设置风雨活动交流空间,单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不计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也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开敞式单层公共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顶盖宽度不超过4.0米的公共风雨连廊不计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方便居民存取车辆。新建住宅项目不宜设置机械停车位,在小区出入口、住宅楼附近位置集中设置地上电动自行车棚;带有顶盖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坡道不计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有条件实施人车分流的项目,可在小区沿街区域集中布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出入口。

优化公共集中绿地设置。新建住宅小区内集中绿地位置应适中,集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用地面积的1%。15亩(含)—30亩(不含)的地块,设置不少于1处、且每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30亩(含)—60亩(不含)的地块,设置不少于1处、且每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大于60亩(含)的地块,提倡采用组团式规划布局,设置不小于2处、且每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

允许设置户外庭院。新建及在售未交付的住宅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消防安全、相邻权利人权益且满足绿地率等情况下,可在首层设置户外庭院(含下沉庭院)。在售未交付的住宅项目在征得全部已购房业主同意前提下,可根据要点申请方案调整。庭院使用权属应明确告知全体业主,且在房屋销售合同、物业管理规约内对庭院使用权属予以明确。允许户外庭院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其他管理要求按照《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进行抬地式住宅设计。用地规模大于30亩且用地四至紧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的新建住宅项目受地下水位、不良地质、地势限制等特殊因素影响的,在满足消防安全、日常出行、机场净空高度、海绵城市以及不影响相邻地块建设等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场地整体抬高设计,抬高地坪作为住宅室外设计地坪。抬高最大高度不宜超过6米,场地整体抬高部分用于停车、住宅储藏室、市政配套站房、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抬高高度可不计入住宅建筑规划控制高度,住宅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场地整体抬高部分用于商业用途的,要处理好与城市街道界面的景观、退让等关系,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商业指标,不计算建筑密度。

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在满足城市安全韧性及规划条件要求设置公共配套设施的基础上,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设下沉绿地、城市书屋、游泳馆、健身房等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后期可改为对外经营并补交出让金,下沉绿地按照规定计入小区绿地率。可依据市政条件,允许地块利用城市支路上下空间进行地块间连通。地块间的城市支路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与实施地下连通的地块同步设计。

此要点适用于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房屋预(销)售、规划用地核验、权籍调查等各环节。权籍调查报告计算建筑面积时区分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

此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要点适用于施行期内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及施行期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施行期内新建及在售未交付的住宅项目单独适用于第10条要求,与《潍坊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要点为准;前期规定与要点冲突的,按要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孙雪婷

王佳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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