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杭州民悦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5﹞391号),2025年5月7日,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杭州民悦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明确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杭州民悦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并要求该罚款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杭州民悦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罚款缴纳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杭州民悦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12,法定代表人为郭志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KFBRB2C,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2幢3510-1室,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公司大股东为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占股90%,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民和股份(002234.SZ)的全资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农业部山东蓬莱良种肉鸡示范场,始建于1985年改制于1997年,先后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出口鸡肉标准化示范区、全国畜牧优秀企业、中国畜牧协会副会长单位。2008年5月1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民和股份也成为国内白羽肉种鸡行业首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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