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学生相互检举,这样的“校规”要不得

洋葱快评 05-29 221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校园纠纷案例。

某中学学生宋某因向老师举报同班同学周某带平板电脑,被未满十六周岁的周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打人者周某担责是应该的,为啥学校和被打伤的宋某也被判担责呢?这样裁判看似令人费解,其实理所当然。

涉事学校被判担责并不冤。该校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严禁学生携带电子设备没问题,鼓励学生相互检举却不应该,即便初衷良好也不可取。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而鼓励学生相互检举,不仅极易侵害学生的这些基本权利,还会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这样看来,涉事学校难辞其咎。校园纠纷的“起点”是宋某的举报,而宋某举报的“支点”是涉事学校的一条“校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鼓励学生相互检举的“校规”,宋某还会那么“积极”地去举报自己的同班同学周某吗?如果他不这么“积极”地去举报周某,还会有随后这些事吗?

被打者宋某也非全然无辜。他向老师举报自己的同班同学,出发点想必是好的,但方式方法有问题。他趁周某不在的时候,擅自翻查他人书包,然后拿着人家放在书包里的平板电脑去找老师举报,并从老师那里得到一瓶牛奶的奖励。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恐怕也是周某对其大打出手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宋某举报同学只是为了维护学校的相关规定,那就意味着他是一个权利意识淡薄、边界感模糊的“规则盲从者”;如果宋某举报同学是奔着那份奖励去的,那就更可悲了,说明他的价值观已经出现严重偏差。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学校教育的失败。真正的教育治理,应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培育理性沟通与相互信任的坚实基础上。为了追求某种“理想”的校园秩序,鼓励学生相互监视相互举报,是一种腐蚀性极强的规训,是把学生的人生往歪路上引。这样的“校规”要不得。

对中小学校而言,法院对这起校园纠纷案的判决是一次必要的纠偏与警示。

责任编辑:朱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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